輔大神學院.艾立勤
此法案最大的錯誤,就是在這裡。倫理上母子(女)關係的基礎,在於子女是人,是為自己存在,是目的、不是工具。但是法案的出發點,只是滿全不孕夫婦的渴望,而將「胎兒」、「代孕母」、都視為工具或物體,而不是人。人不能是滿足他人渴望的工具,這是倫理的基本真理。
十月懷胎為父母與子女之間,親密信任關係的建立,是極為深刻。胎兒具有敏銳的感覺,是現代醫學及心理學所共認的事實,美國北卡羅州立大學的心理學家,更指出胎兒具有記憶力,胎兒能夠聽見家人的談話,並具有辨別聲音的能力。人類這種親密、信任的母子或母女關係,如今經由第三者來加以代理,需要極慎重的考慮,因為這相反科學對母子或母女關係的認知。
「代理孕母」目前在醫學的技術方面,需要經過「試管嬰兒」(體外受精),其執行過程並未尊重胎兒的尊嚴。這可以從兩方面看出來:首先,因為在體外受精的過程中,可能製造多個胚胎(備份),而只有一個胚胎將被孕育出生,其餘的或是淘汱或冷凍保存供日後使用。在這過程中,胚胎被視為是一種產品,而非人。其次,這些過程也使父母與子女之間失去人性的關係。因為,那些備份胚胎和那個最後唯一被孕育出生的胚胎,同樣是父母的子女,但是父母只承認那唯一出生的嬰兒。每一個子女難道不是應該享有父母的愛而沒有差別的對待嗎?可以說這樣的做法不但傷害親子關係,也破壞手足之情。
「代理孕母」的行為是公開地將基因母親、懷孕及生育的母親、及養育的母親,按照大人的意願加以割裂。經過這個過程,不孕的夫婦滿全了擁有子女渴望;代孕母完成了助人的意願,也獲得金錢的報酬;醫師盡了助人的職責,克勝不孕的苦痛。唯獨幼兒,在最需要安全感與母親的保護時,面對的是經由試管而成孕,與將要捨棄他的母親建立一生中的第一個親密關係,出生後被迫與懷他的孕母分離,進而學習認同他的基因父母。之後,也有可能因著現實的需要,要再去適應無法陪伴他的父母與因職業的緣故而陪伴他的保姆。
從以上的情況來看,「代理孕母」是為解決大人的痛苦,或成全了大人的渴望。而將一切的苦痛轉給適應力較弱而需要被保護的幼兒。只因他們無法為自己爭取權益,無法發言,所以他們便完全被忽略。「代理孕母」合法化,等於是用法律宣告只有強權才有正義,誰擁有較強的力量,便可決定弱者的命運。
讚成「代理孕母」的合法化的人士,從法律的觀點,提出兩點理由:其一,是符合憲法對人權保障。其二,是從效果來說,主張「代理孕母」並未傷害他人權益。事實上,這兩個理由都不能成立。
關於人權,讚成人士認為從憲法來看,憲法主張每個人有生養子女的基本權利,但並未規定不可以「代理孕母」的方式,來生養子女,因此主張利用醫學科技來協助不孕夫婦擁有自己子女,並無不當。但若用這種邏輯,加以推演則缺少健康卵子的婦女,或是缺少健康的精子的男性,基於「同情」他們的渴望,是否也能藉由醫學科技,使用第三者捐贈精或卵,來擁有自己的子女?同樣的邏輯,憲法也保障人人都有結婚的權利,也沒規定一定要跟異性結婚,如此一來,同性戀婚姻也可合法化,同性戀「夫婦」或是單身男性或女性也有權要求擁有自己子女,在不侵害他人的條件下,是否應該放寬呢?甚至於,如果某一政府「渴望」改善人口的品質,利用基因技術、試管嬰兒、與代理孕母……等科技,便可以造福社會,振興民族為理由,合法地製造「天才」,在這樣的邏輯原則下,根本無法控制與拒絕。
事實上,這是排除了幼兒的人權的結果,幼兒有權利要求在親身母親孕育的人權,幼兒有權知道誰是他的父母,幼兒有權要求父母、社會、國家給予並保護其在符合其尊嚴的環境中成長,因此才有不得惡意遺棄親生子女,不得虐待或買賣幼兒……等法律規定。基於保護弱者的法律正義,我建議在考慮「代理孕母」是否合法時,不可排除或忽略幼兒的人權。
從醫療社會學的角度來看,這個法案是接受了不孕醫療化的觀點:醫學將不孕的事實當作是「病」,「代理懷孕」因此也就成為不孕症的治療方法之一。如此一來,「代理孕母」的適用範圍,在將來便會被不斷擴大,所有不能懷孕的人,都即將適用,包括已被討論過糖尿病人、洗腎患者,心臟病患者,缺少健康精子或卵子的夫婦,………等等,最後,同性戀「夫婦」,單身男女,甚至以優生為考量的人種改良,都會在同一個邏輯下被接納。
如果現在法案中限定精卵必須來自父母,而且規定使用「代理孕母」的夫婦,必須在一定年紀範圍以內,是為了給出生子女一個合理生存環境,那麼就不可以不考慮或排除胎兒的人權,及符合幼兒尊嚴的孕育及生存環境。